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处理法令〉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批改。依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2次批改。依据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美化处理法令〉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依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交易商场处理法令〉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四次批改 依据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美化处理法令〉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五次批改
(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处理法令〉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批改。依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2次批改。依据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美化处理法令〉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依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交易商场处理法令〉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四次批改 依据2021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美化处理法令〉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第五次批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城市美化作业的开展,改进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栽培和维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美化的规划、建造、维护和处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施行美化领导职责制,加强城市美化教育,进步全民美化认识,鼓舞单位和个人栽培花草树木,推行先进技术,进步城市美化的科学和艺术水平。
对在城市美化作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园林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以下总称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美化作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令、法规规则由林业草原处理部分处理的美化作业,按其规则实施。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栽树或许其他美化职责。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美化建造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和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一起编制城市美化规划,并将城市美化规划归入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出分期施行计划,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组织施行。
第七条 编制城市美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美化建造,应当依据城市的天然特色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祸等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洲。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必要组织必定的美化用地,其所占建造用地面积的份额为:
(三)新建校园、医院、调理院所、公共文明设备和机关集体等单位不低于30%;
(四)新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0%,工矿企业不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5%,并在其周围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工程建造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第九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出产绿洲建造,应当习惯本城市美化建造的需求,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十条 城市中的各项建造,有必要按照国家规则和美化规划留足美化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和土地处理部分,应当严厉按照美化用地规则所占份额,批阅建造项目规划计划,以保证城市美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现有单位或许寓居区绿洲面积低于本法令第八条有关规则并有空位的,有必要留足美化用地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造。
城市中现有大街和建筑物周围美化面积缺乏或许无美化面积的,应当采纳平面美化、垂直美化等多种方法进行美化。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其基本建造出资中有必要包含配套的美化建造出资。
机关、集体、企作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美化需求和有关规则,组织美化经费。
第十三条 工程建造项目的隶属美化工程规划计划,按照基本建造程序批阅时,有必要有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参与查看。
单位隶属绿洲的美化规划和建造,由该单位自行担任,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进行监督查看,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美化工程的规划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规划计划应当以习惯本地区天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施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美化和垂直美化相结合,并恰当装备泉、石、雕塑等景象。
第十五条 城市工程建造项目的隶属美化工程,应当由建造单位在工程建造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用后的第二个美化时节内完结。
第十六条 工程建造项目除商业区、寓居区外,确因特别原因不能按照美化规划进行美化建造的,须经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并按照所缺美化建造面积交纳美化补偿费,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一致进行美化建造。
第十七条 城市美化处理作业施行行业处理、部分处理与单位、大众处理相结合的准则,并按下列规则担任处理:
(一)城市的公共绿洲、出产绿洲、防护绿洲、景色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美化带的美化,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处理;
(二)各单位隶属绿洲和生活区的美化以及单位自建的公园、苗圃等由本单位处理;
(三)寓居区的美化,由寓居区物业处理机构担任或许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实践情况确认的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中确认的城市绿洲和城市中已有的绿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其用处或许损坏美化规划用地的地势、地貌、水体和植物。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造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洲或许城市中已有绿洲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赞同,交纳占用绿洲费或许绿洲发掘补偿费,并按有关规则处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因建造或许其他特别需求暂时占用城市绿洲的,有必要经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暂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向绿洲处理单位交纳占用绿洲费,并在暂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康复绿洲。
第二十二条 制止私行采伐或许移栽树木、绿篱。因建造确需采伐或许移植的,按下列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一)一处一次采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许灌木二十丛或许绿篱三十米以下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批阅;
(二)一处一次采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许灌木二十丛或许绿篱三十米以上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审阅、报城市人民政府批阅。
第二十三条 经赞同采伐和移栽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准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可交纳树木补栽所需费用,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异地补栽。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端等紧急情况需求采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过后应当及时向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陈述。
第二十四条 制止将城市公共绿洲、防护绿洲、出产绿洲、景色林地租借、出让或许设定典当。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和陵寝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持营业执照,在公共绿洲处理单位指定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并恪守公共绿洲和商场监督处理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绿洲处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处理,树立、健全处理制度,定时维护美化设备,做好病虫害的防治作业。
凡须引入调入外地种苗的,有必要经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检疫。契合植物检疫规范的种苗,方可引入调入。
单位和个人的树木产生病虫害时,应当当即采纳防治方法,并及时向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陈述。
第二十七条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运用需求修剪时,应当按照统筹管线安全运用和树木正常成长的准则进行修剪。承当修剪费用的方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则。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歪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处理单位能够先行扶正或许采伐树木,可是,应当及时陈述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和绿洲处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一致挂号、编号、造册,树立价值阐明和维护标志,划定维护规模,并树立档案,加强维护处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许私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许居民担任维护,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担任监督和技术指导,并补助相应的维护费。
第二十九条 制止采伐或许搬迁古树名木。因特别需求搬迁古树名木时,有必要经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报城市人民政府赞同,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一致组织搬迁作业。搬迁费用由请求搬迁的单位承当。
第三十条 违背本法令第八条规则,建造工程美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则规范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则规范的,处以所缺美化用地面积建造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工程建造项目的隶属美化工程规划计划,未经赞同或许未按照赞同的规划计划施工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施工,期限改正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方法。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工程建造项目在主体工程投入运用后的第二个美化时节没有完结隶属美化工程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完结;逾期仍未完结的,每年处以美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直至完结隶属美化工程。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规则,私行占用城市规划绿洲或许城市中已有绿洲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交还城市绿洲,康复绿洲原状,并处占用绿洲面积应当交纳占用绿洲费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丢失的,应当负补偿职责;已构成的不合法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期限撤除,逾期不撤除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规则,暂时占用城市绿洲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康复城市绿洲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康复;逾期不康复的,处以应缴占用绿洲费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不合法租借、出让或许典当城市公共绿洲、防护绿洲、出产绿洲、景色林地的,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租借、出让或许典当、康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租借、出让或许典当城市绿洲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许个人,由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按照以下规则给予处置:
(一)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危害城市美化和设备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撤除已建的不合法设备,能够并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私行采伐、移栽树木、绿篱的,责令中止危害,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未经检疫引入调入种苗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不合格种苗予以强制毁掉,并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则,未对病虫害及时采纳防治方法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私行采伐或许搬迁古树名木的,责令其中止采伐或许搬迁,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背本法令的直接职责人员或许单位担任人,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和绿洲处理单位的作业人员违背本法令规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有权机关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或许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施处置决议的,由作出处置决议的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的规则实施。
(一)公共绿洲:指市级、区级、寓居区级公园和动物园、植物园、陵寝、小游园及大街、广场绿洲;
(六)景色林地:指具有必定景象价值,在城市全体面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旅游、歇息、文娱等设备的林地。
第四十一条 本法令所称城市美化设备是指城市绿洲的灌溉、防护、照明、装修、指示标志及供旅游歇息等设备的总称。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造的工矿区、农林草场、景色旅游区等城市型居民点的美化处理作业,可参照本法令实施。